內政部前於100年時,考量兒童墜樓事故頻傳,為兼顧都市景觀、消防救災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採循序漸進方式,先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引導,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規約,讓有兒童之住戶得依規約設置防墜設施。但多位立法委員考量規約範本引導方式效果不佳,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之,故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102年5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該條第2項修正為:「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有鑑於「防墜設施」樣態繁多,未必所有防墜設施均不妨礙逃生安全,或不突出於外牆面,為使民眾安裝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落實修正條文之修正意旨,內政部將於今(102)年7月4日發布「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設置原則)(設置原則規定詳本署首頁法規查詢),未來民眾只要能證明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就能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符合該設置原則之防墜設施,而且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能任意加以禁止。該設置原則規定重點彙整如下:


(一)水平式推拉窗戶:
 

    1. 得設置鋁窗檔塊或兒童安全鎖等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一。

   2. 全部開啟者,得於開口處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

(二)上下推拉式窗戶:
   1. 開啟位置以設置在頂端為原則,如設置於下端,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其可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
   2. 如下端窗戶為全上推式開啟者,得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

(三)外推式窗戶:
   1. 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小於十公分,詳圖例九至
   2. 開啟寬度超過十公分者,得設置折疊固定式防墜格柵,其間隔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十三

 

三、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一)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其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且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二)陽臺或露臺之欄桿有立足點供兒童攀爬者,防墜圍籬應從陽臺底部施做。

(三)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上方或自底部起裝設之防墜圍籬,應符合第四點規定(四)陽臺或露臺設有緩降機者,其防墜圍籬以不妨礙緩降機操作為原則

 

四、設置防墜設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

(二)使用材料及型式,宜儘量降低對視覺之衝擊及對公寓大廈立面之影響,且應注意材料使用年限,避免材料腐蝕等影響美觀及安全。

(三)防墜圍籬應選用鋼索等具有彈性之材料,其選用時,應考量設置開口之位置及面積大小,並不得加設水平式橫條。

(四)防墜圍籬材料採用鋼索者,其間距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抗拉強度(依CNS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應大於一百四十公斤(kgf)。

 

五、外牆開口部、陽臺或露臺之下方,以不配置傢俱(含固定式)為原則。如配置傢俱者,其頂端可立足面與開口下緣間之臺度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所定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六、防墜設施如設置於緊急進口處,其構件應具有無需使用特殊工具或專業技能即可卸載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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